(2017)豫10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晓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颖娟,王晓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318号自诉人孟颖娟,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人王晓乐,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孟颖娟控诉被告人王晓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孟颖娟以与被告人和解为由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孟颖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孟颖娟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