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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晓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颖娟,王晓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318号自诉人孟颖娟,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人王晓乐,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孟颖娟控诉被告人王晓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孟颖娟以与被告人和解为由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孟颖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孟颖娟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