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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志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王志鹏,男,生于1979年12月1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志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