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呼春龙、黄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春龙,黄允超,冼嘉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何玉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春龙,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允超,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冼嘉健,汉族,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3A2区3C区D区、第十楼。主要负责人:麦浩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爱,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呼春龙因与被上诉人黄允超、冼嘉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顺德支公司)、何玉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5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春龙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呼春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呼春龙撤回��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为339元,由上诉人呼春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呼春龙向本院预交,本院应向其退回3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王 瑄审判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