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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久盛塑料色母粒有限公司与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久盛塑料色母粒有限公司,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980号原告:慈溪市久盛塑料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叶家村(工业区)工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58260B法定代表人:吴红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38936F法定代表人:王银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慈溪市久盛塑料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公司)诉被告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红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久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给付原告货款32198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买卖母粒料往来。2015年10月31日,原、被告经财务人员对帐,被告欠原告货款3219863元,被告出具对帐单交与原告收受。后原告要被告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给付分文,致酿成纠纷。被告达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账清单一份予��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清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故被告应当自接收货物后即时付款。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久盛塑料色母粒有限公司货款32198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2559元,减半收取计16279.50元,由被告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旭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