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娜与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娜,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98号原告:胡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金枫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杨长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娜与被告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