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张建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188号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38号鑫荣大厦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693676240。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晓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瑞,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建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已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