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龙腾国与王晗毓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国,王晗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47号原告:龙腾国,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晗毓,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龙腾国与被告王晗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川0106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号×栋×层×号房屋(权26×××00);二、查封、扣押、冻结王晗毓价值272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272万元。本院受理该案后,双方对案件事实无异议,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3847号民事调解书。龙腾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号×栋×层×号房屋(权26×××00)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龙腾国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号×栋×层×号房屋(权26×××00)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