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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刚与被告尹茂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刚,尹茂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830号原告:张丙刚,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山,溧水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茂越,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丙刚与被告尹茂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丙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丙刚负担。审 判 员  水振华二〇一七年���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