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刚与被告尹茂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刚,尹茂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830号原告:张丙刚,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山,溧水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茂越,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丙刚与被告尹茂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丙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丙刚负担。审 判 员 水振华二〇一七年���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