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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与被告任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任福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971号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惠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家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清,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福荣,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林,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诉被告任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南京得山水情温泉酒店负担。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