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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328号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科普柯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元相,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海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边慧,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公司与被告联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公司撤回对被告联邦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1元,退还原告6590元,由原告负担6591元。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