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建福、孙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建福,孙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希飞,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集安市泰盛新苑。被执行人孙建福,男,汉族,集安市人,干部,住集安市。被执行人孙兆华,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建福、孙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案件执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7)集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