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秦岩与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辛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岩,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辛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138号 原告:秦岩,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环城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贺林。 被告:辛红,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岩与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辛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秦岩负担。 审 判 员 侯 杰 代理审判员 杨 硕 代理审判员 贾会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