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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秦岩与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辛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岩,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辛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138号 原告:秦岩,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环城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贺林。 被告:辛红,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岩与被告安新县凯盛制鞋有限公司、辛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秦岩负担。 审 判 员 侯 杰 代理审判员 杨 硕 代理审判员 贾会茹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