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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9号向黎明与杨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黎明,田开贵,杨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30民初79号原告:向黎明,女,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田开贵,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杨万梅,男,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向黎明诉被告杨万梅、田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开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杨万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7日被告田开贵向我借款100000元,被告杨万梅提供担保,但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田开贵、杨万梅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田开贵出具的借条一份,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田开贵以砂石厂经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3月27日找原告向黎明借款100000元,被告杨万梅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了“今借到向黎明现金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担保人杨万梅.2014年3月27日。”的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催收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田开贵向原告向黎明借款100000元属实,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借款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万梅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杨万梅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对原告向黎明要求被告田开贵偿还借款100000元、要求被告杨万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田开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向黎明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杨万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田开贵、杨万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赵梓君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