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晓娟、张建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娟,张建中,黄保起,郭兆焕,刘胜,王卫东,侯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晓娟,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彪,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建中,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保起,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兆焕,男,汉族,1953年2月23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胜,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菏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卫东,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丽,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侯振华,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芳,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晓娟与被申请人张建中、黄保起、郭兆焕、刘胜、王卫东、侯振华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巨野县人民法院(2009)巨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晓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学忠审判员 蒋玉锁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小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