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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王洋、王秋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王洋,王秋菊,王柏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99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法定代表人:李相伟,行长。被申请人:王洋。被申请人:王秋菊。被申请人:王柏忠。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洋、王秋菊、王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洋、王秋菊、王柏忠银行存款35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