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于鑫霞与于秀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鑫霞,于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130号申请人:于鑫霞,女性,1966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于秀枝,女性,1952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于鑫霞与于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鑫霞自愿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禹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于鑫霞可在俩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