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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39号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发表人:孙丽晶,总经理。被执行人:米雪,女,回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齐河德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米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米雪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米雪所有的位于德百玫瑰园的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4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