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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明与雷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雷团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73号原告高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珂,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团结,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高明与被告雷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现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向原告高明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瑞云日书记员  孙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