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安平与王能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安平,王能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118号原告:林安平,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能朋,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安平与被告王能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安平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2、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