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柴某熠与范怀安、李庆伟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熠,范怀安,李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熠,女,201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范怀安,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庆伟,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熠与被执行人范怀安、李庆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