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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永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永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574号原告:王XX,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王永丽,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王XX与被告王永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