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永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永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574号原告:王XX,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王永丽,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王XX与被告王永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