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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孝兵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本色酒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孝兵,郴州市本色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孝兵,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郴州市本色酒吧,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经营者李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孝兵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本色酒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