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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亓秀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987号之一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汶阳工业园盘龙大街北首。法定代表人:田浩,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职务:经理。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鲁中东大街8号。负责人:李长征。被告:亓秀兰,女,1972年10月22日生,住莱芜市。原告山东胜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亓秀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