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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法群、蔡玉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法群,蔡玉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法群,男,汉族,1963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成,男,汉族,1960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刘法群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2民初4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刘法群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系蔡玉成,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琦审判员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