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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生志、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生志,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沈生志,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3074047710,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区A-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沈生志与被执行人温州正钻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1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