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字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明涛与陈雨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涛,陈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3执字108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涛,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丹江街林泉社区二十五组。 被执行人:陈雨春,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敦化市丹江街丹江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涛与被执行人陈雨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雨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字3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