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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敬迎平与孙德福、唐中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福,唐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异35号案外人(异议人):敬迎平,男,生于1961年10月2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德福,男,生于1948年3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唐中芳,女,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福德与被执行人唐中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敬迎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莉、王宇龙和人民陪审员郑兵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6月2日,案外人敬迎平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敬迎平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敬迎平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 莉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郑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