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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永桂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桂,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728号原告:刘永桂,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静波(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举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中段。负责人:曹勇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举证、代收诉讼法律文件等),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桂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桂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桂所投保车辆载人受伤后,因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故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永桂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