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树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树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94号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李新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猛。组织机构代码:57009971-9。被申请人董树清,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树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树清在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账户中的棚室改造提升补贴资金136000元冻结,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现金408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支取涉农补贴资金,使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董树清在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账户中的棚室改造提升补贴资金136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来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孟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