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会燕与被执行人王凯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燕,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燕,女,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燕与被执行人王凯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自愿中止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