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永双申请执行王加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双,王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永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王加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申请执行人何永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加金给付劳动报酬11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加金应向申请执行人何永双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被执行人王加金已履行8000元,未执行金额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加金与申请执行人何永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