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冉隆军与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隆军,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35号申请人:冉隆军,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唐垭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12202275。法定代表人:胡晓芳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29号1幢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5699434E法定代表人:蒲毅申请人冉隆军与被申请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冉隆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三峡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奉节县亚源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0万元予以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2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三峡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三峡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银行奉节支行处账号为10300124000xxxx的存款3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冉隆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