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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荷花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74083013U。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五里镇赵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03000151093。法定代表人:叶师军。被执行人:赵桂兰,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叶志勇,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金融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三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在银行无存款;沙洋县房地产管理局经过查询,证明三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无房产登记;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三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无车辆登记。本院对三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的财产及收入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沙洋荆君兰米业有限公司、赵桂兰、叶志勇应继续履行(2016)鄂08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草审 判 员  杨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