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彩琴、韩宏义、郭莉红、韩名申请执行王龙、沈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彩琴,韩宏义,郭莉红,韩名,王龙,沈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苏彩琴申请执行人韩宏义申请执行人郭莉红申请执行人韩名被执行人王龙被执行人沈峰峰本院在执行苏彩琴、韩宏义、郭莉红、韩名与王龙、沈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龙亦已离开原住所地,现下落不明。我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许 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