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康某与某快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769号原告:康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少杰,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丽,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康某诉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康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 龙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武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