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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l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72号。法定代表人:刘阳德,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唐文英,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被执行人:唐俊英,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被执行人:黄永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90000元及利息73449.49元(算至2016年5月26日),案件受理费6752元,以及承担执行费5453元。但被执行人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立新、唐文英、唐俊英、黄永丰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