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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玉峰、沈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峰,沈仗,崇礼县石嘴子乡摆擦铁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峰,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仗,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嘴子乡摆擦铁矿,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石嘴子乡摆擦村。法定代表人:田兆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玉峰因与被上诉人沈仗、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嘴子乡摆擦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玉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被上诉人沈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6)冀073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铁矿承包人何江伟的代理人,并非本案的纠纷主体,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加工费。1、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所述:2012年4月1日,上诉人的委托人何江伟与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签订《矿山采选厂承包合同书》及《矿山设备安装协议书》约定,何江伟承包原审被告的铁矿。合同签订后,何江伟因病口头委托上诉人负责经营管理,上诉人找到王某,王某找到被上诉人沈仗,最后沈仗与何江伟口头约定加工承揽合同。2、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矿石开采权是由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承包给上诉人的委托人何江伟,原审被告与何江伟属承包加工法律关系。何江伟因病口头委托上诉人负责经营管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上诉人找到证人王某,由王某介绍沈仗与何江伟口头约定加工承揽合同,何江伟与沈仗属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所以,上诉人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只是何江伟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在何江伟的授权下,所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何江伟承担。3、本案被告主体应为何江伟,对此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何江伟与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签订《矿山采选厂承包合同书》及《矿山设备安装协议书》,并非一审法院所称的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而且,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答辩中,认可《矿山采选厂承包合同书》及《矿山设备安装协议书》的真实性及铁矿的承包权人是何江伟。况且证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承认考察摆擦铁矿时见过《矿山采选厂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清楚的显示承包人为何江伟,那么证人王某及被上诉人沈仗在口头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该清楚的知道上诉人的身份地位,是何江伟的委托代理人。4、一审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主要证据拉运矿石过磅单上,上诉人上签其字为“张玉峰代签”,说明上诉人的身份地位确实为代理人,并且被上诉人在双方对账时亦认可张玉峰的代理人地位。5、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简单的劳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加工费应由实际承包人、有权发包人何江伟承担。一审法院仅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所打的欠条,就认定上诉人应给付加工费的说法完全错误,明显偏袒于被上诉人。二、本案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1、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裁定书及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1050号民事裁定书将何江伟列为被告及原审被告,本次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庭审时也提出应将何江伟的诉讼地位列明或者说明不参与诉讼的理由,本案主办人回答是待合议庭商议后答复,然而上诉人并未得到任何答复,本次判决中也没有任何关于何江伟诉讼地位的阐述。三、一审法院不明事理,助长虚假诉讼之风。1、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目的明确,即能方便快捷的实现加工费的实际给付。原审被告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停产停工、负债累累,实际承包人何江伟亦官司缠身、身无分文,而只有上诉人有实际支付及被执行能力(一审法院诉讼中财产保全冻结上诉人账户)。2、被上诉人在上述情况下,选择起诉上诉人,是为其本身利益,’制造虚假诉讼,原属常理之牛,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一再提醒之下本案是虚假诉讼,实属不明事理,偏听偏信。综上,原审判决在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不合法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上诉人所请。沈仗辩称,张玉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崇礼县石嘴子乡摆擦铁矿未作答辩。沈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玉峰给付沈仗采矿劳务工资242125元,包括与劳务有关的油款和勾机费16000元;2、诉讼费由张玉峰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20日,张玉峰经王某介绍将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采矿劳务承包给沈仗,沈仗为其提供劳务。2013年11月30日,张玉峰为沈仗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沈仗在摆擦铁矿加工矿石费3350吨×67.5元/吨,油款、勾机费16000元,合计贰拾肆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42125.00)”,但张玉峰未予给付沈仗。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清偿,张玉峰为沈仗出具欠条一份,该证据证实张玉峰因加工矿石拖欠沈仗各项劳务费用共计款242125元,故对沈仗主张由张玉峰支付其劳务费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张玉峰的答辩意见,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对主张由崇礼县石咀子乡摆擦铁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张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欠沈仗劳务费人民币242125元。二、驳回沈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玉峰受何江伟的委托管理崇礼县石嘴子乡摆擦铁矿,是否向沈仗进行了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现张玉峰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沈仗形成劳务合同,并在结算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欠条,沈仗可以选择张玉峰主张权利。其主张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玉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振生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