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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尚民与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尚民,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732号原告:张尚民,男,汉族,籍贯甘肃省民勤县,个体司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守斌,新疆和静县和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匡雪银,公司经理。原告张尚民与被告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尚民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42224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9日,原告给被告借款342224元,被告以将该公司房屋出卖给原告的形式进行了担保并签订”和静县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到借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此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尚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434元,减半收取321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董中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