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尹婷与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婷,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游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881号原告:尹婷,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吴小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月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游建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矣六乡宝象康园**幢*单元*层***室。被告:游建红,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尹婷与被告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游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尹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尹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婷负担。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