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棋与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棋,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506号原告:杨棋,女,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风涛,男,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良,男,1980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杨棋与被告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依据杨棋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马良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马良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杨棋亦不能补充提供马良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马良现住址不明,杨棋又不能提供马良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杨棋起诉马良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棋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杨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于淑兰人民陪审员  于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曲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