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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邹建平、吴先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平,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063号申请人:邹建平,男,1983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吴先柏,男,1977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张义珍,女,197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吴先桥,男,1982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曾玉凤,女,198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人邹建平与被申请人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银行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忠生审 判 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廖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建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