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918号之一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旧县乡长沟村(中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龙光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3号一层。负责人:李家进。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竹林路交汇处鸿源家园1栋2楼。法定代表人:旷长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向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