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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苌某某与贾某某、石家庄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某某,贾某某,石家庄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656号原告苌某某,男,1991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贾某某,男,1997年2月16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石家庄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无极县科技街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敬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苌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石家庄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苌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苌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司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