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萍与房向阳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萍,房向阳,房巍,房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田萍,女,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房向阳,男,1964年6月20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房巍,女,1971年7月9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房卉,女,1973年7月19日生,朝鲜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萍诉被告房向阳、房巍、房卉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雪莲审判员 张 季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