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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与曾健、曾志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曾健,曾志文,赖秀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64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住所地:宁都县翠微西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99877-3。负责人:曾存宝,该公司经理。被告:曾健,男,1990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曾志文,男,1991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赖秀金,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与被告曾健、曾志文、赖秀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且被告方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健、曾志文、赖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1150元,被告曾健、曾志文、赖秀金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