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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宏、宋福云等与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宋福云,丁志晖,李玉杰,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538号原告:李宏,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宋福云,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丁志晖,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原告:李玉杰,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法定代表人:薛玉玲,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法定代表人:刘文明,系该局局长。原告李宏、宋福云、丁志晖、李玉杰与被告林州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宏、宋福云、丁志晖、李玉杰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宋福云、丁志晖、李玉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宏、宋福云、丁志晖、李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宏、宋福云、丁志晖、李玉杰承担。审判员梁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周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