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仁宝与西安巨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仁宝,西安巨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袁仁宝,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西安巨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畅仲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仁宝与被执行人西安巨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130871.90元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袁仁宝遂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