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四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四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2199号申请人: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洁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珍妍,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月君,董事长。被申请人:陶四宝,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四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爵丽紫珠美(上海)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四宝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四宝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