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229号原告韩某,女,1945年3月1日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李琴,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