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6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清山、湖北维康源中药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清山,湖北维康源中药材有限公司,吕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721号申请执行人程清山,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湖北维康源中药材有限公司(简称维康源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克军,维康源药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吕克军,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维康源药材公司负责人,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清山与被执行人维康源药材公司、吕克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维康源药材公司、吕克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